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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亚游泳溺亡,妻子崩溃“他非要下海游泳”
8月26日,海南三亚,一名来自四川的男性游客下海游泳不幸溺水,在场群众接力救援。
记者从参与救援的刘先生所拍视频看到,溺水的男性游客躺在沙滩上,急救人员在为他做心肺复苏,他的妻子和孩子守在一旁,妻子情绪崩溃不停哭泣,“我喊他不要去(下海游泳),他非要去。”
刘先生称,“我到的时候医护人员已经做了约半小时的心肺复苏。我知道做这个很耗体力,自己之前也学过一些急救知识,所以主动提出帮忙抢救。”刘先生接力为溺水男子做了半小时心肺复苏后,仍无生命体征,男子被众人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
三亚市天涯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26日傍晚三亚湾确实发生了一起游客溺水事件。
(来源:封面新闻)
网友有话说
网友说:他心里想的是:我敢干的事,别人都不敢干!我最牛!这就是死者的性格。性格决定了命运。一路走好!
网友说:大多数人并不是真的会游泳,很多都是自以为会游泳,泳池里能游几个来回和在江河湖海里游泳是两码事。
网友说:我从小到大生长在海边,父母从不让我们去海边游泳。从不让我们去不熟悉的海边溜达。有的海是沙海,有的是石头海,有的是泥沙海,。有些海涨潮,一涨就满上了。有的海涨潮是慢慢涨。不熟悉容易出事。
网友说:我长江边长大的,十六七岁就横渡长江。二十四五岁第一次看到大海,也是犟着下了海,差点没能回来。大海跟江、湖不一样,可能游出去二十米就游不回来。
展开全文网友说:月初才去了三亚,每天晚上都带小朋友在三亚湾海边游泳,海边有很多大人小孩都在里面游,三亚湾沿海的海滨浴场海岸的细沙都是缓缓延伸到海里的,只要不往海里走太深,应该不会溺水的,那个海岸海浪也不是很大。
网友说:我和儿子去海边玩,儿子跟救生员聊了半天跟我说妈妈别下海,叔叔说出事基本救不回来,你就海边洗洗脚就好了。
02
26岁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残忍杀害案续
广东佛山26岁女子欲离婚,丈夫开车撞击、捅刺致其死亡后一审被判死缓。随后,被害人家属向广东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
8月27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了解到,目前,他们已经收到东莞市检察院发来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及《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据《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杨某东故意杀⼈⼀案,经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于8月22日作出不抗诉决定。为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说明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东因被害人欲与其离婚,遂预谋杀人并准备作案工具,采用砖头拍头、驾⻋撞击、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杀害被害人,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进行全面否定评价。
二 、鉴定意⻅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申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三方面质疑,经审查:
1.申诉人提出案发前杨某东无抑郁症,与在案证据不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东母亲的证言,均反映杨某东与妻子、母亲对话涉及杨某东患抑郁症、杨某东让母亲为其邮寄抗抑郁药马来酸氟伏沙明片等内容。
2 .申诉人提出案发期间杨某东并非处于抑郁发作的发病期,在案证据中已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专门论证,依据充分、论证严密,具有专业性和说服力。
3 .申诉人提出杨某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据不足。中⼭⼤学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等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考察,再评定其责任能力等级,得出结论为:被告人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达完全丧失的程度。鉴定意见对作出判断的过程和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应予采信。
三 、⼀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也属死刑;对被告人判处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予最严厉的刑罚,体现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杨某东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亲属自愿签署代为赔偿确认书,并已缴纳20万元赔偿款,存于⼀审法院代管款账户中,同意案件生效后全额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父母共计73382元,在判决生效后可直接执行。
东莞市检察院表示,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综上所述,⼀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抗诉。
2024年3月8日,在公司门口,陈某某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被带至东莞”。在车上,因离婚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下车求救,杨某东先后三次开车撞击她。之后,杨某某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多刀,致陈某某死亡。陈某某的妹妹陈婷(化名)透露,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某被捅杀多刀。
(来源:澎湃新闻)
网友有话说
网友说:杨某东作案后【逃逸】,在【群众报警】和【警方设立关卡】后抓捕,判决书也有提及其逃跑行为。审判时杨某东全程【和我律师讲】,【毫无悔过】,何来“态度较好”一说
网友说:抑郁的人多了去了,既然能生活不受限制,那犯罪也不应该特特殊对待。
网友说:抑郁症这个就很扯淡,我相信大部分人如果有意识地去看这个病,都能确诊抑郁症。
网友说:才20万,就减了?不应该!
网友说:面对自己的妻子,用砖头拍头、开车来回撞、捅136刀,致死,犯罪前一天还懂得搜索怎么杀人无责,这么残暴的犯罪行为,你告诉我他是抑郁症发作,因为家庭婚姻矛盾,可以判死缓???
网友说:事实证明结婚没什么好的,离婚也不容易,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考虑结婚!毕竟会搭上一辈子!
网友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两件从古至今就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会因为法律的缘故办不到…还一个劲的宣扬社会在进步,简直笑话!
03
云南高院回应老人申请1911万国赔
30年前,云南大理人杨徐邱因犯下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后改判死缓。服刑27年毕,他背负的杀人罪名最终被撤销。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从杨徐邱处获悉,他已就自己被无罪羁押17年申请了国家赔偿。据杨徐邱介绍,其申请赔偿金额合计1911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0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8万余元、住房一套、今后医疗及保养余生身体费用500万元等。杨徐邱,生于1948年,如今已77岁。
8月27日,中国新闻周刊从云南省高院处获悉,杨徐邱国家赔偿申请案,云南省高院已按法定规定,决定延长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据杨徐邱称,其被告知延期系因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疑难。
他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对造成他无罪羁押17年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网友有话说
网友说:有一个罪名是坐实的了 千万不要被带跑偏了。
网友说:就是说强奸罪是成立的,只是10年刑期执行完毕而已。故意杀人罪是误判,现已被撤销了,相当于多羁押了6370天。申请国家赔偿应该没问题,但赔偿它是有相应标准的,我想国家会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同时也请有些媒体和自媒体不要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借题发挥,应多做些有利益解决问题的事情。
网友说:看标题以为冤枉了他,实际也不完全冤枉。
网友说:不要拿我交的税去给那些办案不给力的人擦屁股好吗 ?
网友说:追究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了吗?